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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製毒物品罪的法律規定

走私製毒物品罪的法律規定

毒品犯罪是嚴重危及人類安全的犯罪,同時也嚴重的擾亂了社會的管理秩序。為了維護好社會秩序以及人們的生命安全,刑法有專門的條文對相應的行為作了相關規定。本文就本罪的幾個方面作相應介紹。

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走私製毒物品罪並非行為犯,而是需要達到一定數量標準才能定罪處罰:

A.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5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B.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滿1000千克;

C.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滿2000千克;

D.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滿3000千克;

E.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②少於上述數量標準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走私製毒物品罪的法律規定 第2張

《刑法》

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走私製毒物品罪的法律規定 第3張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標籤:走私 法律 製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