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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他人販毒交易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介紹他人販毒交易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介紹他人販毒交易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此行為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明知他人販賣毒品而為其居間介紹,其行為是幫助販賣毒品,也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共犯處。居間介紹買賣毒品,通常是指行為人為毒品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紹交易對象、協調交易價格、數量,或者提供其他幫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為。

具體包括,為販毒者介紹聯絡購毒者的行為,為購毒者介紹聯絡販毒者的行為,以及同時為毒品買賣雙方牽線搭橋促成毒品交易的行為。在司法認定中需要注意的是,此類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居間介紹者的犯罪地位特殊。在司法認定上,對居間介紹者通常按照毒品交易一方的共犯處理。但在實際的毒品交易過程中,居間介紹者與交易雙方的地位均有差別,其既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體,也不是交易一方的代理人,而是處於中間人的地位,發揮着溝通媒介的作用。

2、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犯罪方式特定。居間介紹者有的僅幫助毒品交易雙方牽線搭橋,有的幫助商談價格、約定交易,還有的與買賣雙方共同參與交易,但其實施的都是促成交易的幫助行為。也就是説,居間介紹者僅幫助他人買賣毒品,但其本人既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也無意購買或者出售毒品,並沒有買入或者售出毒品的行為。

3、居間介紹買賣毒品不以牟利為要件。居間介紹者並不都從毒品交易中獲利。從中獲利的,其利潤並非來自於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的差價,而是來自於因為促成毒品交易而從買賣一方或者雙方得到的酬勞。實踐中,這種酬勞既可以表現為因為促成一筆交易而獲得一定報酬,也可以表現為每幫助買入或者賣出一克毒品而獲得多少報酬。

二、販毒的量刑標準如何規定的?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滿四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或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或五萬元以上。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滿四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點五克以上不滿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滿三點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零點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條規定從輕處罰。

10、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節嚴重的標準,適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點五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2)販賣毒品超過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3)有法定從重情節或有兩個以上酌定從重情節的;

(4)具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兩種以上情節嚴重情形的;

(5)其他需要酌情從重處罰的。

表面上來看介紹人自己好像從來都沒有賣過毒品,但毒品交易的完成中間人在過程中起到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和毒品相關的行為大家都一定要敬而遠之,自己幫助他人介紹毒品生意,每促成一筆生意就有一個家庭因此陷入到到萬劫不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