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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販毒一定情節嚴重嗎

一、多次販毒一定情節嚴重嗎

多次販毒一定情節嚴重嗎

多次販賣毒品,一般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但應當按照毒品種類及數額累計計算,然後定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販毒情節輕微的情形有哪些

數量極少、從犯、幫助犯、預備、未遂、自首、立功、假毒品、含量極低,此外還有酌定情節,那就因個案而同了。

一般地講,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情節輕微,應從以下方面綜合認定:

1、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犯罪情節存在的不同場合和時間,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輕微,應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罪前、罪中及罪後的各種情況進行認定。

2、考慮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的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中,包含有大量的從輕、減輕及免除處罰的條款,對於行為人的行為含有相關法定從寬情節時,可以結合具體案情考慮對行為人是否作出相對不起訴。

3、考慮處罰的必要性。在綜合考慮行為人犯罪的各種情節基礎上,還要從預防犯罪的目的上考慮作出相對不起訴是否能夠對行為人起到應有的教育作用,能夠避免行為人不再進行類似犯罪。


標籤:情節嚴重 販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