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的刑期起點是幾年?
一、強姦罪的刑期起點是幾年?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二、犯罪性質
(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
(3)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男子。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三、具備的特徵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唯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行為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罪。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這裏所説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
在刑法中明確的規定了當犯罪分子以暴力或者脅迫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也是會構成強姦罪的,強姦罪的處罰起點也是三年以上的,當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姦後因為一些客觀原因出現強姦未遂的情況下也是會從輕減輕處罰的,當有強姦多人的情況也是會加重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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