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有諒解書撤案可以嗎?
一、輕傷二級有諒解書撤案可以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意傷害行為造成輕傷二級的,可不可以撤銷案件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是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概念: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的結果是造成對他人健康的損害。
刑法根據傷害後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
三、故意傷害罪的主觀要件有哪些?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故意傷害造成輕傷二級同樣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但如果在犯了錯之後而選擇及時的認錯,並且承擔所有的賠償,那麼是可以獲得原諒,而且受害方也會有撤案的可能性,所以,自己做錯事就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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