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主綁架欠債三天屬於什麼罪?
一、債主綁架欠債三天屬於什麼罪
行為的性質是“索債型非法拘禁”。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為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從形式上看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行為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索債型的非法拘禁以逼索債務為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為討還債務的手段。被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
《刑法》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的構成首先要求行為人將被害人非法拘禁超過二十四小時以上,如果拘禁了三天,關了三天,那麼很明顯構成非法拘禁罪,主觀有故意,客觀也實施了非法拘禁的行為,應當為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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