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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區分綁架和敲詐勒索罪

一、怎樣區分綁架和敲詐勒索罪

怎樣區分綁架和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和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都是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但兩者又有很明顯的區別三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以至於他們的性質不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屬於是侵犯財產罪的一種;綁架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一種。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是以將要實施的侵害相威脅,強索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沒有實施綁架行為;綁架罪則是通過綁架人質,以交換人質為條件,逼人質親友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既可以是暴力侵害,亦可以是非暴力侵害,且多是在以後某個時間付諸實施;綁架罪則是以加害、傷害人質相威脅,而且因發出勒索令時人質已在其綁架掌握之中,這種威脅內容隨時付諸行動,有現實的加害性和緊迫性;敲詐勒索罪一般是直接從被害人手中取走數額較大的財務;綁架罪則是從被綁架的人質親友或所在組織取走財務。

3、主觀方面也不同。敲詐勒索罪是意圖通過被加害人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索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綁架罪則是意圖通過綁架人質,勒索公私財物。

二、綁架罪的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於“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這裏的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綁架人的綁架行為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行為人對該死亡主觀上至少有過失的罪過,如果被綁架人的死亡與綁架行為並無直接因果關係的,那該死亡對於行為人來説是意外事件。

(二)、殺害被綁架人

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情形,這裏以結果加重犯處理,不實行數罪併罰。

(三)、綁架犯罪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幫家人的刑事責任

對於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其實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都是存在一些威脅、脅迫在裏面的。但不得不説,綁架罪更多的是通過綁架受害人,迫使其親屬或者相關第三人交付財物。至於敲詐勒索罪,則往往是對被勒索之人進行威脅、要求,讓其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迫不得已的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