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故意傷害可以不賠償嗎
一、構成故意傷害可以不賠償嗎?
不可以,即使是被判了刑也不可以不賠償。追究刑事責任並不能免除民事賠償,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了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什麼時候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對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犯罪嫌疑人來説,在民事賠償的這件事情上沒有選擇的餘地,除非受害者提供的各項財產損失的證據材料經查證以後都是虛假的,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即便如此,犯罪嫌疑人也應該按照給受害者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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