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的認定可以不考慮主觀方面嗎?
一、強姦罪的認定可以不考慮主觀方面嗎?
主觀要件,毋須討論,必為故意,並以強姦為目的,即行為人追求的是與被害人非法強行發生性行為。若不以強姦為目的,意在通過性行為意以外的行為滿足慾望,則不構成強姦,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強制猥褻。司法實踐中,常常有人尚未發生性行為就被旁人發現並制止,或因其本人性功能問題,不能達到性行為的目的,罪犯就辯稱其並未企圖與被害人發生關係,企圖減輕罪責,逃脱懲罰。此時,就需要司法工作者正確對當時的時間、環境、客觀情況和其行為做出認定,進行合乎常人思維的推定,做出判斷。
二、強姦罪的性質
(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男子。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三、具備的特徵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惟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這裏所説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
在我國的法律中也是明確的規定了所有的公民都是不可以未經另一方的允許就使用暴力或者脅迫的手段與其發生性關係,當出現了此類的情況後也是會構成強姦罪的,在觸犯了強姦最後也是會處以十年以上至三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中止犯罪也是會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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