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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車奪包構成的是搶奪罪還是搶劫罪?

一、飛車奪包構成的是搶奪罪還是搶劫罪

飛車奪包構成的是搶奪罪還是搶劫罪?

“飛車奪包”是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刑事案件,處理此類案件的疑點和難點就是搶奪罪和搶劫罪的定性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於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一就是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的方法,乘機搶奪的;

第二個呢就是駕駛車輛強行搶劫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採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第三類就是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的傷亡的這種結果,仍然強行搶奪財物的

關與司法解釋以取財手段是否有意危及人身利益為標準,將搶奪罪和搶劫罪區分開來。如果行為人客觀上使用暴力,造成人身傷害,原則上應當將其認定為搶劫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利用飛車逼擠、撞擊、強行逼倒、強拉硬拽等暴力行為,則原則上認為其飛車行為是搶奪行為。

二、搶奪財物一定構成搶奪罪嗎

答案是否定的。

搶奪公私財物,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根據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典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第一,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第三,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於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

有些地方治安條件不好,經常會出現飛車黨搶奪財物等惡劣的社會現象,但是報警的時候得到的處理卻不盡相同,有的入罪有的只是行政處罰,而現實中對於搶奪財物的行為,其實也不一定會認定為搶奪罪,此時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節,因為在一些情況下可能搶奪財物的行為會被認定為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