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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攔路搶劫判幾年

團伙攔路搶劫判幾年

團伙攔路搶劫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有預謀的在道路上實施搶劫的行為,在搶劫過程中,被害人往往會屈於團伙的“淫威”,而放棄自己財產的所有權。至於我國對團伙攔路搶劫判幾年刑,大家可以閲讀下文了解。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八中加重情節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以上規定只是適用於單個人的搶劫行為,但是在團伙搶劫中,則要複雜的多。那麼,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明確團伙搶劫犯罪的兩種組織形態。

第一種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中的搶劫罪的處罰:

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

對於一般的共同搶劫犯罪中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種是犯罪集團中的搶劫罪的處罰:

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了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它的特點有:

1、犯罪集團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組成。三人以上組成犯罪集團的目的是為了共同實施犯罪。在這一點上,犯罪集團與黑社會組織以及犯罪團伙並無明顯的區別。

團伙攔路搶劫判幾年 第2張

2、犯罪組織比較固定。犯罪集團具有組織固定的特徵,這是與一般的共同犯罪團伙相區別的重要特徵,一般的共同犯罪的組織成員不固定,團伙成員經常迅速地發生變化,雖然有一兩個或者幾個核心成員,但是沒有明顯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團的組織固定性、穩定性,主要表現為集團內部成員固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即所謂首領、頭兒,犯罪集團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下形成統一的組織形式與紀律,進而實施各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活動。

3、犯罪集團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犯罪活動。集團犯罪是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下,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統一地實施各種各樣的有組織的犯罪活動。

對於搶劫罪犯罪集團搶劫的首要分子,刑法規定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對於搶劫罪犯罪集團中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團伙攔路搶劫判幾年 第3張

對團伙搶劫犯罪行為的處罰,不但要區分團伙中每個人所起的作用來區別對待;同時,在對首要分子和主犯進行處罰時,還要區分團伙搶劫是一般的共同犯罪行為還是犯罪集團行為。

由於團伙攔路搶劫屬於共同犯罪的範疇,因此在對團伙攔路搶劫罪進行處罰的時候需要區分主犯、從犯等身份,法官會根據每個人在攔路搶劫中的犯罪情節具體進行量刑。但要是存在立功、自首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況,那麼也會影響最後的刑罰。更多團伙攔路搶劫的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標籤:攔路搶劫 團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