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是怎麼樣界定的?
一、強姦罪是怎麼樣界定的?
關於強姦罪的界定,我們可以從強姦罪罪與非罪、既遂與未遂以及強姦的一些特殊情況作出判斷。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姦罪與通姦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2)對“半推半就”的姦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通説觀點認為,由於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視為強姦犯罪。
刑法對於強姦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姦”男性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姦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着手實行強姦,並且完成“強姦行為”,並不構成強姦罪。調查近幾年的案例,法院判決大多是“故意傷害罪”。如果由於對象是男性而強姦不能的情況下,以強姦未遂定罪。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着手實行重傷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我國目前尚未對男性被強姦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對此保護的案例。但是很多國家的刑法或司法實踐早就不強調強姦罪中受害方的性別了。
二、認定強姦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瞭解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可以從反向來收集相關資料。除開不能認定為強姦罪的情形,其餘的大部分就可以認定為強姦罪的情形。法律規定不能認定為強姦罪的情形如下:
身材高大等特徵以及本人謊報年齡,確實認為不像年紀小的孩子。根據2003年 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被告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年紀小的孩子,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該性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強姦罪的鑑定方式在我們國家是刑法當中明文規定的,罪與非罪的表現形式,首先就是需要看是否違背了婦女的意願,如果是在婦女主動同意的情況之下所進行的話,那麼就不能夠讓你成為強姦罪,也不需要受到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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