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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批捕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不批捕的法定條件: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五條,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製作補充偵查提綱,送交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不另行偵查,不得直接提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意見。
對於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證據不足,人民檢察院擬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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