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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不批捕條件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不批捕條件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罪不批捕條件有哪些

沒有重大後果,駕駛員是孕婦,有不適合羈押的病人等情形之一的;沒有社會危害性的、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不批捕;有重大疾病或者是女司機在懷孕期、浦乳期的免於批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肇事被逮捕的條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觸犯(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的有:

(1)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2)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鈕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對提請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肇事車輛檢驗報告等證明發生觸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的證據。

2、被害人傷情照片、傷情鑑定、屍體檢驗報告、損失財產照片及估價證明等證明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了如下嚴重後果之一的證據: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情節嚴重的。

3、證明在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證據。

4、證明交通肇事的行為出於過失的證據。

5、證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發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同案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證據證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交通肇事後,還應對相關駕駛單位主要領導人致使、唆使違反交通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進行逮捕處罰這類違法人員。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傷的,也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進行批捕。肇事者應積極的救治這類交通案件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