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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辯護詞

死刑犯辯護詞

死刑辯護,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事實和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辯護。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辯護主要是量刑辯護,在一審中主要是辯護犯罪達不到必須適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種有利的量刑情節,建議法庭採納不適用死刑。二審的死刑辯護,一般都是一審已經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上訴主要為了“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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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為死刑犯進行辯護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從輕或減輕的情節。這是一個辯護律師在接案時首先應該注意的問題。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別要注意,因為現行的法庭審理很少有公安機關的人蔘加,因此公安機關的到案證明也就成了認定自首的關鍵。另外未成年的問題,因為有些農村是按照農曆上的户口,這時認定未成年時要注意這方面的證據。

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從輕或減輕的情形。主要有退賠贓款、民事賠償、悔罪表現、積極坦白罪行、初犯等。

3、傷害類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過錯。

4、口供是否有刑訊逼供的情形。

5、證人的證言之間的矛盾點。

6、是否有必要對鑑定結論進行重新鑑定。

7、書證物證的原始性。

8、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辦案程序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