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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是否有立案標準

治安案件沒有“立案”一説,只有“受案”。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羣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上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

治安案件是否有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