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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處罰標準標準是什麼

一、治安案件處罰標準最新標準是什麼

治安案件處罰標準標準是什麼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有關規定,社會上發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破;發生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單位保衞組織查破,沒有保衞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查破。另外,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需要給予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治安案件查處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範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佈、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二、公安派出所處理一般治安案件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1,初步調查,派出所接到羣眾報案,或者110派過來的警情,先進行調查,包括對嫌疑人(就是打人的人),被害人(就是被打的人或者被盜的人等)就案件發生,發展,結果,原因,手段,時間,地點等進行調查,做詢問筆錄,固定證據,這個時間一般為三個工作日左右。

2,進一步調查,這期間對證人,及其他可以證明案件情況,瞭解案件事實的人進行調查進一步查清案件全部事實,這期間一般為8天。涉及到傷情的可以對傷情進行鑑定(就是平時説的傷害鑑定),或者損失物品(價格鑑定)。精神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

3,審批,辦案人員根據案情,對照法律條文,拿出處理意見,逐層審批。

4,處理,對嫌疑人進行處罰。雙方對處罰不服的可以複議。

這是一般程序,説的也比較籠統。一般在一個月左右辦結,在結合案件情況,派出所在處理案件的時候應該對雙方出具處罰決定書,沒有收到處罰決定書是不對的,派出所處理完行政案件後(比如對嫌疑人進行行政拘留,行政罰款,行政警告等)可以攜帶《處罰決定書》,《住院醫療收據》到法院對雙方的民事問題進行訴訟。對於因民事糾紛引起的輕微治安案件派出所可以調節處理,派出所沒有進行調節也可能是有別的原因,比如對方不願調節,或者有法定不可調節的情形。可以到派出所問問案件的具體情況,之後到法院訴訟,法院再到派出所調取案件相關證據,進行判決。

日常的民事糾紛是非常常見的,有時會因此做出一些不好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但是還構不成犯罪,這時可以採取行政處罰的措施,用以告誡不要再犯,最嚴厲的處罰是可以拘留15天,並且處以一定的罰款。

標籤:治安案件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