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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貸罪立案標準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

騙貸罪立案標準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