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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貸罪立案標準及量刑

騙取貸款,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騙貸罪的量刑:
1、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由此可見,只要被認定是騙貸罪,那麼最高會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

騙貸罪立案標準及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