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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逮捕了以後流程

逮捕以後的流程如下:
1、公安機關進行詢問;
犯罪事實證據確鑿,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
3、檢察院提起公訴;
4、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
5、公訴人和辯護律師進行舉證,申請證人出庭;
6、進行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
7、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搶劫罪逮捕了以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