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以後的流程是什麼?
一、批准逮捕以後的流程是什麼?
逮捕證下來,是檢察院已經批捕了,公安機關還有一定期限的偵查,然後會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決定起訴的,會移送到法院,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和證據,作出判決。根據相關規定,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要馬上執行,並且在逮捕後繼續進行偵查。在相關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檢察院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交給法院判決。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逮捕後的處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五條 逮捕後的必要性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 不當強制措施的撤銷和變更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哪些?
1、拘傳
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拘傳首先要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法院的院長批准,並填寫拘傳證後方可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一次拘傳的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採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發生社會危害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綜上所述,針對有犯罪嫌疑當事人,公安機關為防止其逃脱進一步的危害社會,會將其逮捕歸案。批捕手續執行後,案件還在調查階段,之後還要經過檢察院審查,發起公訴及法院審理等環節。如果經過偵查發現當事人犯罪事實不清或者證據缺失,應當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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