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與誹謗罪區別客體
對於侮辱罪和誹謗罪來説,這兩種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犯罪的都直接傷害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譽及尊嚴。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觀方面表現不同: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後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而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行為人是出於故意,並具有貶低、破壞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
認定:要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侮辱罪和誹謗罪和一般的侮辱、誹謗區別開來。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誹謗罪與《民法》的侮辱、誹謗行為區別開來。
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和誹謗罪在一般情況下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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