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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的構成條件

構成要件為:

特殊累犯的構成條件

①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如果前後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並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