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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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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成立要件

構成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對於一般累犯而言,被稱為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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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成立要件是什麼?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麼區別?

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
  1.前後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例如,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後罪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若前後罪其一不在前述範圍的,不成立特別累犯,但可成立一般累犯。例如,甲因叛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滿釋放5年內又因故意殺人罪被逮捕,此時不成立特別累犯。
  2.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任何時間。例如,田某犯叛逃罪被判處管制2年,管制期滿後20年又犯為境外刺探國家祕密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田某構成累犯。
  3.不要求前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例如,前罪處以管制,後罪處以拘役,仍成立特別累犯。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