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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行為是騙醫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醫保騙保的行為有:
1、允許或者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的。
2、將應當由參保個人自付、自費的醫療費用申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
3、掛牀住院或將可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收治住院的。
4、採用為參保個人重複掛號、重複或者無指徵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過渡醫療或者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的。
5、違反醫療保險用藥範圍或者用藥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藥、重複用藥、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個人配藥的。
6、將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合併到定點醫療機構費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的。
7、協助參保個人套取醫療保險個人賬户基金或者統籌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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