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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騙保詐騙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騙保詐騙量刑標準是什麼?

醫療騙保詐騙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刑法》規定,醫療保險詐騙行為,除了收回詐騙金額外,處以2到5倍的罰款,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至於數額較大的具體數額,各省市規定是不一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額度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醫療保險詐騙有哪些類型?

1、定點醫療機構:誘導、騙取參保人員住院;留存、盜刷、冒用參保人員社保卡;人證不符、惡意掛牀住院、虛構醫療服務、偽造醫療文書或票據;協助參保人員開具藥品用於變現,從而套取醫保基金;虛記、多記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醫療服務設施費用;串換藥品、器械、診療項目;分解收費、超標準收費、重複收費、套用項目收費等。

2、定點零售藥店:虛記、多記藥品;以藥易藥,以藥易物,串換藥品、物品等套取醫保基金;誘導參保人員留存空刷社保卡等。

3、參保人員:出借本人社保卡給他人使用;冒用他人社保卡就醫;未病稱病,替他人開藥、過量開藥並倒賣藥品;偽造或虛開醫療票據報銷;與醫保定點服務機構串通,串換、多記、虛記醫保項目費用、空刷社保卡及配購與本人疾病無關藥品等

4、用人單位:用工關係作假,虛構勞動關係,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保;繳費作假,謊報職工人數和少報繳費工資等。

醫療保險詐騙案件涉及到的機構和人員如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員和單位。定點醫療機構騙取醫療保險的形式包括誘導、騙取參保人員住院,盜用、冒用參保人員的社保卡,虛構醫療服務,偽造醫療文書或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