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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屬是否構成窩藏罪

只要當事人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幫助,使犯罪分子窩藏的,就構成窩藏罪。
根據法律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的主要特徵:
(1)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懲治犯罪的正常活動。
(2)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必須明知是犯罪分子。
(3)客觀上表現為為罪犯提供隱蔽處所或用金錢、物質資助罪犯逃往他處隱蔽的行為。
窩藏的對象必頒是已經實施犯罪或越獄脱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謀而事後予以窩藏的,以共犯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近親屬是否構成窩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