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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完成後再犯罪構成累犯嗎

假釋完成後再犯罪構成累犯嗎

假釋完成後再犯罪構成累犯嗎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假釋指的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第八十五條規定,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累犯不可以有假釋,也不會進行減刑,並且還要進行加重處罰。畢竟剛出去沒有多久,就又犯罪了,這是對法律的挑戰啊,這個是國家法律不可以允許的事情,一定要加重懲罰,直到犯罪人從心底裏,認知到國家法律的威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