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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指認可以刑拘嗎

刑事拘留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依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因此,由被害人指認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是有限定條件的,就是説必須是涉嫌構成犯罪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實務操作中,如果是非現行犯,一般情況下,除了被害人指認外,還要收集其他的證據才能刑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被害人指認可以刑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