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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認定

1、本罪與非法狩獵罪的界限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認定

(1)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陸生和水生的野生動物,而後者對象為陸生的一般野生動物。

(2)本罪表現為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獵捕、殺害,而後者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客體為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活動,而後者的客體是國家對一般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管理的活動。

2、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界限

(1)本罪的行為方式為非法獵捕、殺害,而後者的行為方式則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

(2)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後者除此之外,還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