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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是否是自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範圍,其中包括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
根據以上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可以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也可以由自訴人提起自訴。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故意傷害是否是自訴案件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