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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112條對刑事立案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其中,107條規定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108條主要規定了單位和個人報案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109條規定了。接受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有製作報案筆錄,以及為報案人保密的義務。110條規定了相關機關對報案應當及時審查、及時告知的義務,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要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110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隊公安機關立案進行監督的義務。112條規定了,被害人在法定情形下有提起自訴人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