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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人一定要做筆錄嗎

報警後是否要做筆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報警後,立案了才展開調查,固定證據(如給當事人做筆錄);還有可能報案後,派出所不能馬上判斷是否構得上立案條件,也可能會作初步調查,做筆錄。報案後,派出所判斷肯定是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會受理,也就不會做筆錄了。
報案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報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簽名或蓋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報案,應按事件的性質和法定的案件管轄範圍及時向有關司法機關報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報警人一定要做筆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