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拒執罪控告書怎麼寫?
一、我國拒執罪控告書怎麼寫?
(一)首部
應當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1、文書名稱,即"刑事控告書"。
2、控告人的身份。包括控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控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委託代理人的身份事項。
3、被控告人的身份,基本與控告人的事項相同。
(二)正文
是刑事控告書的主體部分,包括控告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1、控告請求:主要是請求公檢法機關解決糾紛的具體事項,即控告人通過控告所要達到的目的。控告的請求應明確、具體、合法合理,同時應注意不要遺漏。
2、控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這裏所説的事實是被控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要具體寫出被控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目的、動機、手段、情節和結果,這部分一定要寫得清楚明白,以便於人民法院查證核實。理由,就是以所敍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實為依據,分析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自己造成的損失或傷害,明確指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的具體條款和構成的罪名,並重申控告請求。
(三)尾部
依次寫明:致送公檢法機關的名稱、控告人簽章、時間和附件名稱。
二、拒執罪的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
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四、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
①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
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③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後共同參與並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為的,應認定為共犯。
(二)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
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直接損害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在破壞了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的同時;間接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三)主觀方面
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執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而故意拒不執行,希望通過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得到執行,以滿足自己或單位的非法利益。
(四)客觀方面
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情節嚴重。“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實施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控告書具體的內容要求是十分明確的。正文中嚴格分出了控告請求和事實理由,法律對任何都是公平公正的,控告人一定要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實以此來判定其具體構成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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