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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的評估標準

由於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例如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判罰和認定應當根據實際的毀壞財產的情況來認定,一般還應當區分數額較大和情節特別嚴重等情況,所涉及到的判罰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來認定,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司法判決。

故意毀壞財物的評估標準

法律依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33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