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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確實被冤枉,還被法院宣告有罪那怎麼辦

第一,若是一審判決,法院宣告有罪,可採取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一審判決的可在接到判決、裁定書第二天起十日內,書面或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若是二審判決,法院宣告有罪,可採取申訴再審。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對二審判決若有異議,認為程序、實體上有錯誤時,可提起再審申訴。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三種形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進行再審這三種情況。一般情況下,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因此,被冤枉了不要慌,應當採取合法途徑,根據具體情況,既可以上訴,也可以申訴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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