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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情形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通常能夠適用數罪併罰的,是行為人實施的一個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不同的法益,構成了兩種不同的犯罪,那麼法官在量刑的時候就會進行數罪併罰。數罪併罰原則,只是解決在對數罪實行並罰的時候應當遵循什麼準則進行並罰的問題。至於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根據數罪併罰原則對各種不同類型的數罪實行並罰,是一個數罪並罰的適用問題。對於這個問題,我國刑法第69條、第70條和第71條分別作了規定,分別是普通數罪併罰、發現漏罪的並罰、再犯新罪的並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數罪併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