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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認定標準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指的是一些國有公司的董事或者經理利用他們的職務之便,自己或者為其他人再經營一些與本公司同類的營業,從中可以謀取巨大的非法利益。這種數額巨大的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特別巨大的話將會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都會處以一定的罰金。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認定標準

對於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認定,主要是如何與一般的違法經營行為進行區分,一般從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是當事人是否運用了職務之便進行經營同類營業,如果當事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話就不能按照該罪進行處理。意思是雖然當事人經營了同類營業,但是這個行為和當事人的職務無關,那麼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第二是當事人經營的是否是同類的企業,只有和現在任職的公司是同類,才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當事人經營的營業和現在的任職不是同類型,那麼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第三是考察當事人通過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而經營同類型的營業,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利潤,將會構成犯罪。但是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話,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那麼什麼算是同類型的營業呢?只要符合這些標準中的一個就是同類營業。

一、如果行為人經營的這種營業已經在任職公司的經營範圍之內,那麼有可能行為人就會為了自己的營業而放棄本公司的營業,而且因為都是同類營業,業務資源也都可以共用。不論該企業有沒有實際經營,行為人的做法都有可能導致本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失。

二、如果行為人任職的企業經營了原本不屬於該公司經營範圍以內的項目,而且這個項目並不違反國家法律。但是該行為人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去經營這個項目,這種情況下是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只有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去為自己或者為他人經營同類型項目的時候,才可以被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