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股東是否變化?
一、公司分立股東是否變化
公司分立股東可以變動也可以不變動,動公司股東的,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公司分立的基本方式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存續分立方式,本公司繼續存在但註冊資本減少。原股東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以不變。在實踐中,總公司為了實現資產擴張,降低投資風險,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全資子公司。此時總公司亦轉化為母公司。母公司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新設子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三、分立企業的税務處理
1、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税。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税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2、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的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帳面價值)20%的,經税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税處理:
(1)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業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税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3)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帳面淨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3、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成本應以放棄的“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
直接將“新股”總投資成本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離出去的淨資產佔被分立企業全部淨資產的比例先調整減低原持有的“舊股”的成本,再將調整減低的投資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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