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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限

刑事訴訟中我們一般會委託自己的刑事訴訟代理人,來為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刑事訴訟代理人在案件中也起着尤為重要的作用,那麼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限有哪些呢?
1.取決於被當事人的授權,委託代理人的權限小於或者等於被代理人的權限。
2.代理人有權決定重要事項的代理權被稱為“特別代理”。代理人有權向當事人作出一些比較重要的決定。重要事項,如承認變更訴訟請求,追加訴訟請求,提起上訴,撤訴,進行和解等以上幾種權利是最重要的權力。
3.代理人無權決定重要事項的代理權被稱為“一般代理”。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