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點在哪裏
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點在哪裏
(一)監視居住的地點
在我國,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二)監視居住的類型
1.住處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1)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A.[公安規定]固定住處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
B.[公安規定]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作地市、縣內為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便於監視、管理;保證安全。]
(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檢察院、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A.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B.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是對在自家的監視居住的補充,有時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或者該住處不利於開展監視居住,或者被監視居住人需要一定的照顧、看護的情況下,通過指定居所來落實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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