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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特點有哪些

數罪併罰的特點:
1、必須行為人犯有數罪;
2、行為人所犯的數罪必須發生於法定的時間界限之內;
3、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並罰原則、並罰範圍和並罰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這是適用數罪併罰的程序規則和實際操作準則。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數罪併罰的特點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