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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親友被抓往看守所拘留,家屬能見到他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親友以辯護人的身份,經檢察院、法院批准,可以見到當事人。但是,偵查階段只能委託律師會見。
實踐當中,很少有親友能以辯護人的身份參與刑事訴訟,即使參與訴訟,也很難被准許會見。出現這種情況,既有親友掌握的刑事法律知識普遍不多,難以開展辯護的內在原因;也有檢察院、法院擔心其親友基於私人情感,與當事人串供、毀損證據、打擊報復證人的原因。一般檢察院、法院也不建議當事人的親友參與刑事訴訟。如果已經聘請律師,可以委託辯護律師傳達家屬對當事人的問候,幫助穩定當事人的情緒。但律師不會幫忙傳遞涉及違法甚至是涉嫌犯罪的信息。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當親友被抓往看守所拘留,家屬能見到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