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進拘留所多久能見家屬?
一,當事人進拘留所多久能見家屬
行政拘留可以探視,但是有嚴格限制。而且真正是否允許還是要看具體情況和地方政策規定。
拘留有三種: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近親屬可以探視;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只有接受當事人委託或者法院指定的律師可以會見。這在我國刑訴法、民訴法、治安處罰法中有明確規定。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的規定,可以去探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入所當日執行到第二日為一日。
第四十六條被拘留人員會見
(一)會見對象:被拘留人的近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和單位負責人憑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介紹信可以到拘留所會見被拘留人;
(二)會見時間:星期一、三、五的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不會見;
(三)會見次數:每個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只允許與近親屬會見一次。會見前必須在會見登記本上登記後方可會見。每次會見不超過10分鐘,會見人員不超過3人;
(四)會見時只限送零用錢、衣服、生活用品、教育用品等。拒絕接收水果、煙酒、菜餚、食品等。會見人員所送物品必須經過值班民警檢查後方可帶入所內,嚴禁將危險品、違禁品帶入拘留室;
(五)律師會見被拘留人員,必須持有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本人的律師執業證、被拘留人員或其家屬的委託書或辦案單位的證明文件。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依據上述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或者在處罰決定作出後的兩天內送達被處罰人,並通知被處罰人家屬。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看守所的問題需要自己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條例,否則自己的事情處置就會存在不少的問題,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自己需要積極瞭解有關的規定進而確保自己的利益不會遭受損失,但是在有關的法律條例上會有較多的法律漏洞,因此在處理的時候需要多加諮詢。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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