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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會被轉看守所嗎

從拘留所轉到看守所,這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異地執行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二條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異地執行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拘留所會被轉看守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