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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違反了哪一些法律法規

觸犯了刑法。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種是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他目的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
第二種是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准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
第三種是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具備上述之一的就屬於非法搜查。
《刑法》規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但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又沒有法律依據,為了對此行為進行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1)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可以構成本行為的主體。
(2)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人身。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法律授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規定搜查他人身體。搜查,是指司法機關在對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採取的一種蒐集證據的措施,具體表現為搜索、翻閲、挖掘等。對公民人身的搜查一般是搜查違法嫌疑人所穿衣服或鞋裏面攜帶的物品,以發現贓物或證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才有搜查權,並且偵查人員搜查時,還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搜查罪違反了哪一些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