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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隱瞞身體狀況是否還用承擔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可以解約且不承擔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
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由此可見,我國立法對違反告知義務歸責原則採取了過錯歸責原則,即投保人的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對於故意不如實告知的投保人,保險人可以採取解除合同,並免負保險賠償責任的救濟措施。
當然,法律也規定了保險人可以放棄合同的解除權,而是通過增收保費或改變保險條件等方式變更保險合同,繼續履行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隱瞞身體狀況是否還用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