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容留吸毒
認定容留吸毒:
1、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這裏的“場所”,即所提供的吸毒空間,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一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酒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至於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沒有根本性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一般應以牟利為目的作為主觀上的必要要件。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們通常所説的開設地下煙館或變相煙館的行為。但近幾年來,一些賓館、飯店、舞廳也成為吸毒的場所,導致吸毒人數急劇上升,因此,必須對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的行為予以嚴厲懲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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