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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強制措施包括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變更強制措施包括什麼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患有嚴重疾病的;

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第一審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審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