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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都包括什麼

強制措施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一)拘留是指公安、檢察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時,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二)拘傳是司法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或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四)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其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
(五)逮捕是司法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剝奪其人身自由,收押於看守所強行進行審查的一種最嚴厲的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強制措施都包括什麼